温馨提示

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,存在安全隐患,建议您升级浏览器。

政策解读

“十四五”期间进口科研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(第一批)公布

发布时间:2021-11-09 18:14 浏览量:856

3.png

 11月5日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《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进口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(第一批)的通知》,公布了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,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
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

进口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

免税清单(第一批)的通知

财关税〔2021〕44号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,海关总署广东分署、各直属海关,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财政部各地监管局,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:


  根据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23号)和《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24号)有关规定,现将“十四五”期间进口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第一批免税清单(见附件)予以公布,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
  一、科学研究机构、技术开发机构、学校、党校(行政学院)、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,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。


  二、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,按照附件第五条执行。


 附件:“十四五”期间进口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(第一批)

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

2021年10月29日


“十四五”期间进口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(第一批)


  一、分析、测量、检查、计量、观测、发生信号、处理 信号的仪器、仪表及其附件。其中包括进行分析、测量、检 查、计量、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附件。

  本条所述商品中,除“附件”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,其 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税则(2021)》(以下简称《税则》)第八十四、八十五、九 十章(84.23、90.04、9015.1000 除外),91.05,91.06。


  二、实验、教学用的设备,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 备。包括:

  (一)实验环境方面。

  1.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;

  2.教学示教、演示仪器及装置;

  3.净化设备(如换气、灭菌、纯水设备等);

  4.特殊实验环境设备(如超低温、超高温、高压、低压、 强腐蚀设备、磁场设备、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);

  5.特殊电源、光源设备(如电极、开关、线圈、各种光 源等);

  6.清洗循环设备;

  7.小型粉碎、研磨制备设备;

  8.光学元器件;

  9.其他。

  (二)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。

  1.特种泵类(如分子泵、离子泵、真空泵、蠕动泵、涡 轮泵、干泵、高压输液泵等);

  2.培养设备(如培养箱、发酵罐等);

  3.微量取样设备(如移液管、取样器、精密天平等);

  4.分离、纯化、浓缩设备(如离心机、萃取、结晶设备、 旋转蒸发器等,层析、色谱设备除外);

  5.气体、液体、固体混合设备(如旋涡混合器等);

  6.制气设备、气体压缩设备、气体膨胀设备;

  7.专用制样设备(如切片机、压片机、镀膜机、减薄仪、 抛光机等),实验用注射、挤出、造粒、膜压设备;实验室 样品前处理设备;

  8.实验室用器具(如分配器、量具、循环器、清洗器、 拉制器、制刀器、制冷设备、刺激器、工具等);

  9.其他。

  (三)实验室专用设备。

  1.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(如水下、高空、高速、高分辨 率、不可见光等);

  2.科研飞机、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;

  3.特种数据记录设备(如大幅面扫描仪、大幅面绘图仪、 磁带机、光盘机、磁盘阵列等);

  4.特殊电子部件(如电路板、特种晶体管、特种二极管、 专用集成电路等);

  5.材料科学专用设备(如干胶仪、特种坩埚、陶瓷、图 形转换设备、制版用干板、特种等离子体源、离子源、外延 炉、扩散炉、溅射仪、离子刻蚀机,材料实验机等),可靠 性试验设备,微电子加工设备,通信模拟仿真设备,通信环 境试验设备;

  6.小型熔炼设备(如真空、粉末、电渣等),特殊焊接 设备;

  7.小型染整、纺丝试验专用设备;

  8.电生理设备(如脑电仪、眼动仪、神经电生理记录仪、 脑磁分析仪等);

  9.精密位移设备(如微操作器、精密移动台、定位仪等);

  10.其他。

  本条所述商品中,除“(一)实验环境方面”中的“9. 其他”、“(二)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”中的“8.实验室用器 具;9.其他”、“(三)实验室专用设备”中的“5.材料科学 专用设备中的特种坩埚;10.其他”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, 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

  《税则》69.01-69.03,69.09,69.14,84.01-84.05, 84.07-84.08(8408.1000 除外),84.10-84.72(8418.1- 8418.5 除外),84.74-84.86,85.01-85.02,85.04-85.07, 85.11 , 85.14-85.15 , 8516.2 , 85.17-85.21 , 85.23 , 85.25-85.28,85.30-85.37,85.39-85.46,8548.9000, 88.03,88.05,90.01-90.02,90.06-90.07,90.13,90.16, 90.18-90.19,90.23-90.27,90.29-90.32,9405.4-9405.5, 94.06。


  三、计算机工作站,中型、大型计算机。其中包括数据 交换仪。

 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 8471.4110,8471.4190,8471.4910,8471.4999,8517.6。


  四、用于维修依照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“十 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 〔2021〕23 号)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已免税进口或者可予 免税进口的仪器、仪表和设备,或者用于改进、扩充、升级 其功能,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(自进口的仪器、 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 10 年内,但不超过政策执行期 限 2025 年 12 月 31 日)。

  本条所述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。


  五、图书、文献(含数字文献数据库)、报刊、乐谱及 其他资料(包括只读光盘、微缩平片、胶卷、地球资料卫星照片、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)

 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 37.04-37.06,49.01-49.11,85.23。


  六、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、音像资料、幻灯片、软件及 软件许可证。

 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 49.06-49.07,49.11,84.71,85.23。


  七、标本,模型。

  本条所述商品中,“标本”的税则号列为《税则》 9705.0000,“模型”不受税则号列限制。


  八、实验、研究用材料,包括试剂、生物中间体和制品、 药物、同位素等专用材料。包括:

  1.无机试剂、有机试剂、生化试剂;

  2.生物中间体及其制品(如动物血制品等);

  3.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;

  4.矿石、矿物燃料、矿物油及其副产品;

  5.电子产品原材料(如超纯硅、光刻胶、蒸镀源、靶材、 衬底等)、特种金属材料(含高纯度金属材料等)、膜材料, 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、固定相;

  6.水(超纯水、导电水、去离子水等),空气(液态空 气、压缩空气、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),超纯氮、氦(包 括液氮、液氦等)以及其他超纯气体(如超纯氙气等);

  7.各种催化剂、助剂及添加剂(包括防老化剂、防腐剂、 促进剂、粘合剂、硫化剂、光吸收剂、发泡剂、消泡剂、乳 化剂、破乳剂、分散剂、絮凝剂、抗静电剂、引发剂、渗透 剂、光稳定剂、再生活化剂等);

  8.高分子化合物:特种塑料、树脂、橡胶(耐高、低温, 耐强酸碱腐蚀、抗静电、高机械强度,或易降解等)。

  本条所述商品中,除第 5 项所列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外,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第二十五 至四十章。


  九、实验用动物。

 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第一、 三章。


  十、医疗检测、分析仪器及其附件、配套设备。包括:

  (一)医疗检测、分析仪器及其附件。

  本项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 90.18-90.22(9018.1100、9018.1210、9018.1930、9018.9020、 9018.9070 除外),90.27。

  (二)配套设备。

  本项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第八 十四、八十五、九十章。


  十一、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(限于农林类学校、专业和 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、技术开发机构)。

 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第六 至十章。


  十二、乐器,包括弦乐类、管乐类、打击乐和弹拨乐类、 键盘乐类、电子乐类等专业乐器(限于艺术类学校、专业和 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、技术开发机构)。

 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84.71, 92.01-92.07。


  十三、体育器材(限于体育类学校、专业和体育类科学 研究机构、技术开发机构)。

 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95.06。


  十四、船舶所用关键设备(限于航运类学校、专业)。

 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 8406.1000,8408.1000(仅包括功率在 8000-10000 千瓦的 高速船用柴油发动机)。


  十五、非汽油、柴油动力样车(限于汽车类学校、专业 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、技术开发机构)。

 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 8701.9190,8701.9290,8701.9390,8701.9490,8701.9590, 8702.40,8703.8000,8704.1030,87.05。



免责声明:所载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及业内人士投稿,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,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,文中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,所有文章仅供参考,交流之目的。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,如有侵权,请联系我们删除。